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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21/11
- 特别代表人诉讼30 问
- 特别代表人诉讼30问1.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2.为什么要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答: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能进一步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什么特色?答:(1)确定了投保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2)确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3)强调运用信息技术,便捷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4.什么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答: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5.“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有什么好处?答: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6.特别代表人诉讼具体制度有哪些?答: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7.投保机构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答:投保机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唯一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8.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投保机构包括哪些?答:目前,证监会系统单位中的投保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9.投保机构的各自角色定位是什么?答:目前,在试点阶段,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主体,接受投资者委托,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基金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10.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11.投保机构如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答: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之后,投保机构经过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经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研究,在法院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适格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12.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选取条件是什么?答:(1)有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2)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3)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4)投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13.投资者能否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答: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目前尚在起步试点阶段,投资者尚不能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启动。14.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发布后,未被确定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投资者如何进行维权?答:投资者可在公告期间向法院申请登记,加入普通代表人诉讼。15.除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答: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化解机制非常多元,不仅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司法审判机制,也包括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先行赔付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只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发挥作用。16.投服中心如何确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被告?答: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所有被处罚对象均可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被告。17.符合什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进行权利委托?答: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服中心决定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会在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和投服中心官网(http://www.isc.com.cn/)上发布《投服中心接受XXXX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说明中会依据法院公告列示投资者范围,在列示范围内的投资者可以申请。18.投资者的申请条件是如何确定的?答:投资者范围援引自法院发布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19.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怎样进行申请?答:注册登录中国投资者网,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指定材料,并在网上初步审核通过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投服中心寄送证据材料原件。20.投资者是否需要承担诉讼律师费用?答: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费用。21.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诉讼费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答: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22.征集阶段未进入50人的投资者后续如何维权?答:如适格投资者未在征集阶段成为50人,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只要未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参加诉讼,成为原告。23.投服中心征集阶段,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申请进行权利委托?答: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具有同等权利,都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进行权利委托,但是目前阶段因身份识别系统技术所限,仅限于自然人投资者申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如适格机构投资者不明示退出,也是案件原告。24.如不想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应怎么办?答:适格投资者有“两次退出”选择权,但都需向法院提出:(1)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提交退出申请,(2)诉讼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调解方案仍不认同的,可提交退出申请。25.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多长时间能出结果?答: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将经历一系列诉讼活动,多长时间出诉讼结果无法确定,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和投资者获赔。26.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一定会胜诉?答:任何案件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前,都不能绝对保证必胜无疑,特别代表人诉讼也不例外。27.特别代表人诉讼胜诉后投资者是否一定会获得赔偿?答: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将依赖于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及法院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28.针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投保机构有什么应对措施吗?答:依照“追首恶”理念,投保机构在启动代表人诉讼时,可以将受处罚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人均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行政处罚进展适时对被告进行追加,力争在惩戒“首恶”的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29.投资者怎么获知案件进展?答:投服中心将在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及投服中心官网(http://www.isc.com.cn/)发布公告,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同时,投服中心将通过接听投资者来电(4001876699)等充分了解被代表投资者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解释说明等工作。此外,也可向管辖法院了解案件进展。30.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依赖于律师的推动,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容易产生滥诉问题。而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是由公益性投保机构主导,且以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为前提,不会产生滥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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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20/05
- 《证券法》涉及投资者保护内容摘编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第九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九十四条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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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20/05
- 新证券法:证券法的灵魂之信息披露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第五章新设“信息披露”专章,以专章规定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系统、明确地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本质体现,堪称证券法的灵魂。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披露制度。如何理解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公司以及与公司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行为。一般来讲,信息披露包括证券发行时首次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后的信息持续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投资者正是通过阅读、分析、研判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信息来作为投资决策依据的。信息披露为何如此重要首先,信息披露是贯彻证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是所谓证券法“三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着较为鲜明的体现,唯独公开原则是最为体现证券法特色和核心的原则。此外,新《证券法》中“公开”一词出现的次数为72次,为“三公”原则中次数之最,可见其分量。而证券法中的公开原则正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具体实现的。其次,信息披露是化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而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作为信息的接收方,本身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而有些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制于自身情况,更是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基于此理,证券法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体例上看,增设信息披露专章进一步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新《证券法》增设信息披露专章,在形式上,体现了证券立法体例结构思路清晰,纲举目张,层次井然。在实质上,进一步凸显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获取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其二,从主体上看,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新《证券法》第78条增加了关于强制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规定,并且将“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还包括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等主体,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其三,从披露要求上看,新《证券法》不仅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还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并且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还要求“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这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理解披露的信息。其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新《证券法》第85条新增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外,新《证券法》还对完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要求、公平披露原则、自愿披露行为、违反公开承诺的赔偿责任、完善监事披露要求、发行人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等内容予以了规定,可谓丰富且全面。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规定的完善必将对规范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作用。(资料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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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7/05
- 证监会正式启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
-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期货法规知识,提升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决定启动以“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 证券期货市场发展二十多年来,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产品种类日趋丰富。随着市场发展的深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暴露,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新现象、新问题,使投资者难以辨别交易方式的合规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有关违法主体故意欺诈的情况下,投资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会部署开展此次专项宣传活动,目的是有针对性地普及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知识,明晰相关法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主体所惯用的骗术和伎俩,澄清投资者在认识上可能存在的误区,提高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次活动主要采取以案例为载体进行分析解读的形式,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以“远离内幕交易”、“警惕市场操纵”、“谨防违规信披”、“防范违规经营”为宣传主题,持续分步开展宣传。聚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等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的多发领域,选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性的处罚案例,将复杂、专业的案情转化为可读性强、通俗易懂的故事,生动形象地阐明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投资者从中可以知道哪些事情不能碰,不能做,哪些事情是套路,是陷阱,从而增强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活动第一阶段的宣传主题是“远离内幕交易”。相关案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从事内幕交易,二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三是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内幕信息。通过这些案例告诉广大投资者,内幕交易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都可能触碰红线,不管是否有违法所得都要追究责任,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擦亮眼睛,切勿轻听轻信,否则落入法网或遭受损失悔之晚矣。同时也警示以上市公司高管、市场从业人员为代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严守保密红线,管好身边人,莫为蝇头小利葬送职业前程和家庭幸福,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和“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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